武汉天健专修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汉天健专修学院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洪山区广八路19号空军疗养院弘博公寓。学校依据实际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可设立、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推选决定。
第五条 学院性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办学类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
第六条 办学内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
第七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院举办者
第八条 学院创始举办者为武汉工商学院。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章程;
(三)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
(四)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取得合理回报;
(六)为学院提供后勤社会化服务;
(七)决定董事报酬;
(八)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经创始举办者提议,学院董事会同意,学院可以接受新的举办者,新的举办者应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生效后新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约定向学院出资。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和学院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由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4人,教职工代表1人组成。
第十三条 学院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董事、院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推选董事会负责人;
(四)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开始 15 日前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应有董事会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 学院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解聘、增补董事,推选董事会负责人;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成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工商 学院武汉天健专修学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天健专修支委会)。武汉天健专修支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武汉天健专修支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积极推动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重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要决策,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建议。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公司管理层重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党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不断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学研究。 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院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由武汉工商学院出资 200万元。占总资产的 100%。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 额等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由本院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召开董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并公示后、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三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投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存续期间,投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院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 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基本制度有:
(一)学院人事管理制度;
(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 止
第四十四条 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活动的;
(二)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由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院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公布。
武汉天健专修学院
2024 年 3 月 15 日